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司補,363,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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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黃群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建廷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以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
│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
│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之最新 │
│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 3  │被繼承人葉定貴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4  │被繼承人葉定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人之管轄法院家事庭函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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