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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陳燕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謝靜萍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謝靜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5,100元,惟查,前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245號損害賠償案件,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調解不成立,核發不成立證明書終結在案,聲請人又於翌日以同一事由具狀聲請調解,亦無提出任何相關資料釋明本件兩造有續行調解之意願。
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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