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李珮棻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