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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鄭國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韋成、陳英琪、李昶慶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94號事件,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31日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新臺幣貳仟元,上開裁定於109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至今尚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及郵政回執附卷得憑,故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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