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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平、陳悅純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建平積欠債務未為清償,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遺有雲林縣之不動產,相對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屬公同共有狀態,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建平對於系爭遺產之強制執行,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故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等語。
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2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陳建平於文到後5日內,陳報就本件聲請有無調解意願,該函已合法送達全體相對人,此有郵證回執在卷可稽,惟相對人陳建平迄未陳報。
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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