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國簡更一,1,2020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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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Yan-Xu Lu)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光復國民小學間給付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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