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111,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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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倩儀即魚本味小吃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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