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曾思蕍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 ○0號0樓
曾玉蘭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李忠誠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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