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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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