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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楊宜璇
(公示送達、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2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5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30 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3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在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71 巷口駕駛992LTD車不慎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TH5606 號車,經原告理賠保戶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行車執照、收據發票、維修照片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幣1,626 元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1,626 元、工資新台幣8304元)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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