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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241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肥猫漁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昇
被 告 林志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241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 6月 8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160 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16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被告肥猫漁夫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林志昇明知公司已經陷於經營困難情形,仍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起至109 年1 月7 日止向原告訂貨並於原告依約交付後即停止營業,致使原告受有貨款新台幣9,160 元之損害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出貨單及通訊對話紀錄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原告之主張,所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有理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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