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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陳涯森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931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931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在本院轄區台北市植福路與敬業三路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NY-6563號車,致原告保戶受有損害經原告理賠等情,已經提出發票、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經扣除零件折舊(折舊後現值為新台幣1,376 元),加計工資新台幣14,555元,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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