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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吳素貞」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素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且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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