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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士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承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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