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2026,202008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士哲
上列上訴人邱士哲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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