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2043,202010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榮即林呈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站前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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