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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鍾寧
陳裕芃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李生福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健銘
張綺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6日下午2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李生福之消費明細表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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