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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161號
原 告 蕭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秦芳澤、吳利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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