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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原 告 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振德
訴訟代理人 凌永鴻
被 告 崴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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