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2591,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原 告 縱橫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振德
訴訟代理人 凌永鴻
被 告 崴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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