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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7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許國興之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李昇叡
傅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14時1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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