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2948,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9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邱稘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62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380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61,408×0.369×6/12=11,330元;
折舊後殘值:61,408-11,330=50,078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