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2968,202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廖翊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