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訴訟代理人 陳宗易
張清閔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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