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04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蔡議興
被 告 王苑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41,537元 37,232元 20% 自100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1,574元 48,393元 18.25% 自100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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