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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18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施建宇
被 告 蔣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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