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3378,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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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37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蕭志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查,被告蕭志宏已於108年1月8日死亡,有被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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