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小,3396,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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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396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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