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楊忠聲
顏孝辰
被 告 尹良珍即尹彣誼即尹俐文
尹良倩
尹良慧
尹良萍
許淑玲
尹良音
尹良瑩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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