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18443,2021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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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佩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珠、忠孝科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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