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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062號
原 告 李至喬
被 告 劉鉦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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