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190號
原 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得眾 住新北市○○區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柏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烽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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