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21366,2022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366號
原 告 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勝開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林庭葦律師
複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就法定空地違建之基本管理費、營業加成之費用為何以21.51坪為計算之基礎,是否經測量面積或兩造同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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