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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17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伍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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