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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20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書霓
邱志仁
被 告 洪依綾(原名洪依瑄、洪仙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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