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32,2020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公司、翁明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26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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