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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5號
原 告 羅靜婷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吳怡靜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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