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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上列原告與林義紘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義紘已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證。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林義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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