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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楊崇德
上列原告楊崇德因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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