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6893,2021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893號
原 告 張欽麗(即建成花園大廈C棟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黃瑜苓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陳全勝

鄭俊堯

尹致凱

謝蔓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十六行關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