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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794號
原 告 許榮唐
被 告 展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0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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