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8103,20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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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雪卿等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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