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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8300號
原告 童陳阿玉
被告 郭玲琪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83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9日下午2 時5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3 號、108 年度訴字第356 號、702 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共同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180,000 元之損害等情,有上述刑事判決可以佐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之規定,應認為原告主張可以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一審尚未支出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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