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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3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40元外,尚應補繳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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