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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404號
原 告 詹世仰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然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為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5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應核定以系爭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加計51,600元後為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目前市價為300,000元,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憑;
又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約為368,000元,有車價行情查詢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9,600元(計算式:368,000元+51,600元=41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車身號碼 WVWZZZ1KZCW132944 型式 GOLF 1.6L 出廠年月 2011.10 顏色 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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