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8717,2020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17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雖曾就上開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北救字第5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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