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張育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