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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穩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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