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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
原 告 王怡惠
被 告 美思科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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