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8836,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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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馬永康

訴訟代理人 邱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與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受讓訴外人張俊文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

而查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鎮○○○00號,所涉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北上入口前處,均非屬本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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