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8865,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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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廖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經查,被告原住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嗣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登記遷入新北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而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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